【诚展考勤管理】退役军人员工计算年假天数要考虑他服兵役的几年吗?

问:我是苏州一家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的人事专员,负责公司的人事考勤管理,有问题想咨询。有个员工在我司工作八年多,近期请年休假时提出今年应当休十天,要算上他服兵役的两年,有这种规定吗?另外,我司新招了几个小孩刚满17岁,除了不能安排他做国家禁止未成年人从事的工种外,还有没有其他特殊规定?
答:1.根据《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根据《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不得安排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职工加班。
其他未成年工保护规定可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文号:劳部发【1994】498号。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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