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伤留薪期是怎么确定的?

问:我是2018年1月20号发生工伤,是右臂肱骨断了,而且神经受伤,到现在母指还升不直,今天医生说不能上班,还要做康复治疗,但我单位却催我5月21号上班,我想问我是该听医生的,还是单位的 单位的做法有没有违反工伤条例,第二,工伤停工留薪期的长短是怎么规定的 ,我怎么能查到我的停工留薪期天数 ,谢谢!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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