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工资计算】请了工伤假后工资怎么计算?

问:关于工伤薪资计算,我是昆山一家私企上班,请教一个问题:4月9日在上班时手受伤了,请了工伤假,考勤算工伤有薪假,我4月份工资应该怎么计算,是按照我的每月底薪工资+9号之前加班工资吗?或者国家有其他标准的计算方式提供一下,谢谢你!
答:1.如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进行工伤认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为停工留薪期。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十七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工资的计算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如您用人单位未按政策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您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差额,如存在争议的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2.另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应及时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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