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拖欠工资维权,我在苏州旭*机电有限公司上班,4月份的工资现在6月4日只在微信上发了2000块,我的工资是税前12500元,这样算是拖欠工资吗?劳动合同签的时候公司说,为了公司只交最低的社保,让我们签的合同只有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而且签的是6天8小时,后面又让我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是空白的,说是交社保要用,两次合同都没有给一份给我。这样的话我的工资能拿到多少?4月份、5月份还有现在6月份的工资;我离职到期是6月17号,5月17号在钉钉上提出离职的,老板拒绝了也是有效的吧?
答: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如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至当地劳动监察投诉。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用人单位批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就劳动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争议的,可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三、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故6天8小时工作制是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
四、职工社保缴费基数根据其劳动工资确定,未按实际工资如实申报社保缴费基数的,可向参保地社保中心审计科反映。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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