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从苏州搬迁到南通不去上班的话,无固定期限合同怎么计算赔偿金?

问:公司搬迁,如果公司从苏州搬到南通,离家太远,我不去,公司给我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工作了12年了,公司应该对我怎么赔偿,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分别是多少个月?
答:一、如用人单位从苏州市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园区范围内搬迁到上述区域以外地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情况解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涉及赔偿金。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故08年前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是分段计算的,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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