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人力资源管理】员工提出辞职后被公司挽留工作,后又被公司辞退的能否主张经济赔偿金?

案例介绍:李某于2017年11月3日入职某电器维修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薪酬11000元。今年2月28日,李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表示30天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李某的维修技术好,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总找其谈话,百般挽留,并承诺会为他加薪。在张总的劝说下,李某继续在公司工作。

可在4月17日,李某突然收到公司给他开具的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李某得到的解释是:李某提出辞呈后,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员替代,才多留了他几天;而且李某本身就有辞职意愿,公司虽然延迟批复其辞职申请,但没有违背他的意愿,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情合理。

但李某不认同,说自己本想离职,是公司执意挽留,他也改变了辞职的想法;现在公司再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合法了。双方为此起争执,后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000元。
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李某提出书面辞职后,电器维修公司没有在30日内与其办理离职手续,而是继续让李某为公司提供劳动,并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李某也同意了。此情形应当视为双方对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重新协商一致,继续履行了原劳动合同。

而公司的解释是因招不到合适人员替换李某岗位,才对李某的辞职申请延期批复,此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为此,公司于李某提出书面辞呈47天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已构成违法。故电器维修公司理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仲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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