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人力资源管理】员工离职申请单提交一个多月,领导有权不签字拒绝离职和拒发工资吗?

问:我与2019.4.19号提交离职申请,先已2019.6.14号,领导已工作无人对接,工作没交接清楚,等各种理由拒绝签字,现6.14之后,我不会再去上班,他有理由拒发工资或拒绝为我办理离职吗?
答: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数额存在争议的,劳动者可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未在规定时间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投诉。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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