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搬迁资遣员工问题,我公司计划从苏州吴中区搬迁至江苏苏北一带,因两地相隔较远,员工均不愿意随迁,现需要资遣员工,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向劳动局先行备案,以及备案流程是怎样的?谢谢
答:一、1.如用人单位从苏州市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园区范围内搬迁到上述区域以外地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况目前法律法规未规定需至劳动部门备案,但建议但能提前报备当地劳动部门,以防后续有争议产生引起群体性案件。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职工有上述法律规定情况的,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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