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公司时可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些弹性的奖金,比如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绩效考核等来决定一些年终奖,但并没有规定发放的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怎么处理中途离职的年终奖问题?
【案情简介】
李某2018年1月入职合肥市某房地产销售公司担任销售,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及李某工作考核情况,决定李某工资增加与年终奖多少等。但劳动合同、薪酬制度等未规定年终奖发放的限制性条件。2018年7月因职业规划变动,李某向某房地产销售公司申请辞职。辞职后李某听某房地产销售公司的原同事说,公司在2019年1月发放了2018年的年终奖。李某认为自己在某房地产销售公司工作近7个月,公司应向其发放年终奖。公司认为李某已经辞职,不应发放年终奖。后李某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房地产销售公司支付其7个月的年终奖8400元。
【案件解析】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薪酬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条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作为年终奖发放依据。例如,仅限发放在职员工、工作年限1年以上员工等。本案中,某房地产销售公司并未规定年终奖发放的限制性条件,故某房地产销售公司应向李某支付年终奖,年终奖金额根据李某在岗时间比例计算其应得的年终奖,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李某年终奖8400元。
【案件小结】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为激励员工而采取的一种奖励手段,是否发放?如何发放?何时发放?应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或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年终奖发放一般应遵循以下三种规则:
一、劳动合同无约定,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二、劳动合同有约定,且不存在限制性条件,用人单位则应依约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
三、用人单位对年终奖发放无规定,与劳动者也无约定,或约定条件未成就,劳动者不得向用人单位主张发放年终奖。
来源:合肥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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