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关闭,员工处置事宜,单位要注销,员工安置是否需要经济性裁员报备?是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合同,给员工N的经济赔偿吗?
答:如是单位注销关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以上终止程序法律未规定需报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六)项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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