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一个公司呆了三个月零一天,之前面试的时候谈好是三个月试用期,结果与经理不和,在三个月零一天将我辞退(很突兀的辞退),无补偿。结果找老板理论的时候,他说我的能力没有得到他的认可,所谓的三个月试用期并非是一个准确的试用时间,要得到他的认可之后才会转正,才会有补偿。 请问,如果我想得到补偿,我该怎么做?
答: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不存在试用期后,经理不认可能延长试用期的说法。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解除的,应有充分证据证明。
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存在争议的,劳动者可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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