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人力资源管理】在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合同约定服务期内离职,但企业未全额缴纳社保的员工是否还需支付违约金?

问:在外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员工提离职但企业未全额缴纳社保,员工是否还需支付违约金?2015年入职,2018年员工提出离职,公司留人后给予外训机会3天时间,培训费和差旅费共计2万元左右,外训之前2018年7月签订了合同约定服务有效期两年到2020年7月,但是从2015年至今在职期间公司从未全额缴纳社保,都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纳2019年缴纳的金额1133.68元(公司810.53+个人323.15)。请问现在2019年7月如果员工提离职,还需支付公司违约金吗?同时未按照综合工资缴纳的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吗?如果要求公司补缴,员工个人承担部分是不是员工个人也要补缴?还有员工在公司的平时加班和周末加班,公司根据自身的工作制不核算员工加班费,请问是否违法,加班费能要回吗?有打卡记录和工资明细、加班明细。
答: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工资总额、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劳动者可至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审计科反映,但目前并无法律规定可不支付违约金。
另企业职工社保无论是正常缴纳还是补缴,单位承担单位部分、个人承担个人部分。
3.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除不定时工作制岗位职工,其余职工加班加点的,应给予相应待遇,如有争议可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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