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案例介绍:2014年7月1日徐阿妹入职苏州一家电子器件公司,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徐阿妹的工作地点为苏州,岗位为“后勤岗”,具体工作内容为“事务管理和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并约定电子器件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及徐阿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等,调整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入职后,徐阿妹被安排在公司位于苏州园区的研究中心从事人事管理等辅助性工作。2017年7月,基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为了减轻各部门的工作负担,公司将各部门担当的人事工作统一转回公司人事部管理。据此,徐阿妹办理了研发中心的工作交接。公司与徐阿妹沟通协商,提出安排其到研发中心其他岗位工作等方案,但均被拒绝。后公司安排徐阿妹到位于苏州市区的公司总部从事人事相关工作。2018年1月,徐阿妹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在原岗位及原工作地点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及徐阿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等,调整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公司基于人事统一管理的需要对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调整时亦与徐阿妹进行了沟通协商,并给出几个方案供其选择,其中包括原工作地点的其他岗位,但均遭到拒绝;调整后的人事岗位与徐阿妹原先的岗位相同;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徐阿妹完全能够胜任新的岗位;调整后的工作地点亦同样位于苏州城区,不足以认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裁决驳回了徐阿妹的仲裁请求。
【法律评析】
工作岗位和地点并非完全不可变更,合法合理进行调整劳动者应接受。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对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但调整前应当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对劳动者不具有侮辱性或歧视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无不合理的变化、调整后的工作地点对劳动者的生活无明显不利的影响或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等。如果上述调整符合合法性及合理性要求,则劳动者应当接受。
来源: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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