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苏州一家公司的员工,最近公司效益不好,人力资源管理部提出了调整工资结构,把工资的15%作为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分成ABCD四个等级,评C的话扣出这15%的70%,评D的话这15%的工资就全部扣除,以前也是评绩效的,评C.D不扣钱的,不知道公司以绩效考核名义这样变相降工资是否违反劳动法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如有劳动工资争议,建议您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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