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HR干货】怎么计算员工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问:因病被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怎么计算?2009年9年开始在苏州某建设有限公司担任塔吊司机,2016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7年12月出国体检发现血压高后在家待命发待命工资,2018年6年脑出血入院治疗,一直发病假工资,2019年8月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给11个月的补偿!补偿金从2018年11月往推12个月计算平均工资,由于有10个月为待命或病假工资,最终计算的月平均工资仅3520元,不是正常工资水平!打印了2017年全年工资银行流水后平均月工资为9900元,如何确定补偿的合理月工资?
答: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规定中并未要求剔除病假工资等情况。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官方网站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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