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干货】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的是否违法?

问:关于单位合同的事宜,我是13年进入吴中区一家单位,在签订第三次合同过程时,公司还是和我续签的固定期合同。按照新的劳动法规定,第三次续签合同,公司应当签无固定期合同。现公司没有签无固定期是否违法?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二款(三)项规定:2008年1月1日起(该法从前述时点开始实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如下: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如下: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且属法律规定可终止情形的,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官方网站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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