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干货】工资核算时加班工资基准和事假工资基准是一致的吗?

问:在员工工资核算时,加班工资用的计算基准跟请事假扣款的计算基准是一样的吗?
按照劳动法44条,加班工资基准为劳动合同基准工资,目前是全市最低标准2020,时薪11.6元,但是企业事假工资标准是月薪总额/月天数/8小时,例如月薪4000,一个月30天,那么事假时薪就是16.7元,这样计算是不是违法的?请假扣得比加班多,如果请假多了,岂不是要倒贴企业工资么?
答:一、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另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现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
所以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并非一定是当月工资。
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者请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工资。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折算日工资适用的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如劳资双方就工资有争议的,可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官方网站留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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