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干货】单位发工资用现金和购物卡支付是否合法?

问:工资问题,是9月1号入职,劳动合同上面写的是计件工资制。这个月10号发工资,按约定我应该拿6500,单位今天只给我打了6000块钱,另外给了我500元超市卡,说可以直接在单位里的超市买生活用品。我不同意,但是人事也不给我退超市卡里的钱。另外我上个月中秋节加班的,我这个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单位还没有支付我加班工资。我怎么维权?
答:一、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限制消费方式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给予劳动者同等金额一倍的赔偿,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2019年中秋节为9月13日,如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后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至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官方网站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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