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干货】公司考勤制度为综合工时时怎么计算加班工时和加班工资?

问:对于考勤为综合工时制的劳动合同有争议,本人2017年9月1号到工作地点为武汉银泰创意城上班,外包物业公司为北京某物业公司,该公司又派遣劳务公司为武汉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已签订了合同,2019年9月份上一休一,每天上班时间12个小时,到了10月份上班时间改为上二休一,每天12个小时,上班时间8点50到20点50,,一个月综合工时约240小时,该公司是否存在综合工时超过了年平均每天8小时违法行为?加班费为超过174小时的部分每小时20元计算,当时口头承诺的是多上5天班1200块,其他福利不变9月上一休一为薪资为基础不变;实则不然,加班费为20×11-174×20,多扣处理9小时之前上一休一上班时间为11×15=165小时,后来才知道被公司忽悠了,不应该是按自己底薪的日薪资1.5倍计算吗,请问该公司合同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答: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若因此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建议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来源: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留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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