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未到劳动合同期满申请离职的问题,因个人原因需离职,咨询公司人事得知:离职需要提前向部门领导提出申请,同意后在系统内申请。问题就在于只有系统内申请才会有离职单,而领导不同意就无法在系统申请,领导一直拖下去,就无法办离职。都知道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但这个用人单位要怎么确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非都需要用人单位或单位领导批准,另劳动合同终止未要求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但从实际情况出发,应提前通知单位,保证工作的交接)。
如就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存在争议的,劳动者可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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