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被公司解雇后剩余年假怎么算成工资赔偿。年休假与工资值班费,我在2015年入职单位,从事销售的工作。2020年1月3日和单位没能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解除了合同,单位虽然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是我已经工作了十几年,2019年还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没休,我要求单位支付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是人事说我2019年休了2个月的病假,不肯支付。此外,单位每逢法定节假日都以消防安全和接听电话为由安排值班。元旦时正好轮到我,但是现在离职,单位只支付了我当天100元的值班费,远远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300%的加班费。我想主张未休年休假报酬和300%的加班费,想咨询一下我应该怎么和单位谈判?
答:一、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故病假2个月不影响带薪年休假待遇享受。
用人单位未按政策规定给予职工带薪年休假,也未按规定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劳动者可至当地劳动监察投诉。
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对加班工资支付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二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如就加班加点工资有争议的,劳动者可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投诉,应由劳动者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递交投诉文书(载明入职或进场时间、离职或退场时间、工作内容或工种、约定工资标准或工价、权益受侵害的事实、原因及投诉请求事项),并提供证明劳动关系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与本人投诉请求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原件。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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