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招聘时约定的工资和入职后发放的工资不符怎么维权?

问:劳务薪资问题,我这边在苏州园区上班,想咨询问一个简单的劳务问题,入职前谈定薪资为4K,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以社保缴纳为由签订了2800的月薪合同,后续薪资一直是正常发放(有电子版工资条和offer邮件),自11月起,工资出台新业务相关制度克扣我们的底薪,请问可以在此方面找劳动局介入获取相关的个人权益吗?如果可以 可以要到哪些方面的补偿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如劳资双方就工资有争议的,可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者投诉,应由劳动者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递交投诉文书(载明入职或进场时间、离职或退场时间、工作内容或工种、约定工资标准或工价、权益受侵害的事实、原因及投诉请求事项),并提供证明劳动关系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与本人投诉请求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原件。
苏州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5楼。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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