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合同没有写明加班工资的咨询,我在鑫苑集团签订的劳动合同本来手写的部分被公司篡改,个人住址不清,而且公司一直不给员工劳动合同,经过我多次索要,给我发了一份拍照版本, 但是合同原件一直没有给我们,在合同中并未明确写明员工的薪资水平,及加班的薪酬,且与入职时承诺给员工的薪资水平明显达不到 平常经常要求我们加班,但是合同中写明如果加班,则必须在公司oa系统申请,但是加班只给我们60块钱一天,说是加班津贴, 晚上加班从来没有加班费。在工资条一块,从来没有给过员工,而且员工的工作服是公司和员工各承担一半,请问合理吗?
答: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可至当地劳动监察投诉。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六)项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报酬条款。
如因约定不明确产生争议的,劳动者可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三、有关加班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二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所以,除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岗位职工,劳动者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应视情况给予对应的加班待遇。
根据《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另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现苏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20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工资有争议的,也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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