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干货分享】员工被突然解雇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问:突然被公司解雇且还扣了工资的情况下如何申请劳动仲裁?在厦门市郑坂某运动用品专卖店上班快四个月的时间,今天突然接到通知不让去上班了,说是被开除了,还扣了我几百块的工资,我想咨询下,像这种情况,在用人单位没有跟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被开除还扣我们工资,有没有劳动仲裁可以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
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形式、周期、日期和工资扣除事项等内容。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并符合本单位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
第八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下列费用: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二)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费用,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按法规和条例规定执行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属的劳动监察支队反映。
市及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电话: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电话:0592-5110656;
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5862900;
湖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5636959;
集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6612333;
海沧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6052951;
同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731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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