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洞察观点 标签:人力资源管理, 拒发工资, 拒绝离职签字, 离职申请
问:我与2019.4.19号提交离职申请,先已2019.6.14号,领导已工作无人对接,工作没交接清楚,等各种理由拒绝签字,现6.14之后,我不会再去上班,他有理由拒发工资或拒绝为我办理离职吗?答: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